常州市新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2017年秋季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公告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具體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現就2017年秋季面向社會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為2017年9月18日至9月29日。請在報名期內的7:00至24:00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www.jszg.edu.cn)報名(登錄時間如有調整以網站通知為準)。
網上報名結束后,申請人須按規(guī)定時間到現場確認,未按規(guī)定時間前往現場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2.現場確認時間:10月11日至10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現場確認地點:常州市高新區(qū)(新北區(qū))行政服務中心303室(新北區(qū)珠江路128號,公交19路、B13路可到達)。新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咨詢電話:85127371,區(qū)行政服務中心咨詢電話:85850087。
現場確認結束后,另行發(fā)布體檢通知,在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體檢。
二、受理范圍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常州市新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負責本轄區(qū)內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常州市教育局負責全市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年內只能申請一種教師資格。
三、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我區(qū)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一)具有中國國籍。
(二)具有新北區(qū)戶籍或人事關系在新北區(qū)(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可提供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區(qū)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也可以憑已有合格學歷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四)符合江蘇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
(五)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要求:
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初中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大學?萍耙陨蠈W歷(其中具有中等幼師學歷可以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具有中等師范學歷可以申請小學教師資格)。
(六)取得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申請人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委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幼兒園教師和擔任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語音教師和播音、主持、影視劇表演等專業(yè)教師應當達到一級水平。年滿五十周歲的申請人員,提倡使用普通話,對普通話證書不作要求。
(七)非師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學的師范生應取得有效的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考試合格證明》”)。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學段和學科應與《考試合格證明》標注的學科和學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師范生只能免試申請與所學專業(yè)和學段對應的教師資格)。
四、現場確認準備材料
(一)《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網上報名后自動生成,一式2份,正反打印)。
(二)小二寸紙質照片1張,貼在照片粘貼頁上。
注意:該照片用于制作證書,必須與網上提交的照片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圖像清晰,尺寸為33MM(寬)×48MM(高)。
(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注意: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者另需提供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在人事關系所在地申請者,另需提供人事關系證明等材料(聘用合同和社保證明),戶籍和人事關系在同一地的只提供其中之一;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申請者,另需提供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見附件)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包括相關學歷證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學歷者申請教師資格,均需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認定機構可根據情況要求其他人員提供學信網《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學歷在學信網上不能查詢的,需提供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學習成績單復印件,若不能提供成績單或認定機構對所提供成績單有疑義,申請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業(yè)指導服務中心進行學歷認證。
國(境)外學歷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其他認定機構的證明不予認可。
(五)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注意:在職人員應由所在工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供思想品德意見。非在職人員應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見,證明時應寫明有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在讀研究生申請教師資格,應由就讀學校所在院系黨組織提供思想品德意見。
(六)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考試合格證明》(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師范類畢業(yè)生如畢業(yè)證書中無明確標識“師范”字樣,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證明:
1.畢業(yè)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當年入學時的專業(yè)招生計劃文件復印件,標明本專業(yè)為師范類專業(yè)(加蓋畢業(yè)學校教務部門、檔案部門或發(fā)展規(guī)劃部門公章)。
2.帶有申請人姓名和專業(yè)的當年師范生錄取名冊復印件(需有師范專業(yè)標注,加蓋畢業(yè)學校招辦或檔案部門公章)。
3.個人學習檔案中學習成績單上專業(yè)欄標注“師范”字樣(復印件加蓋學校教務部門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4.個人雙向選擇就業(yè)推薦表備注欄內標注“師范”字樣(復印件加蓋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5.高等學校發(fā)出的錄取通知書的專業(yè)欄后注有“師范”字樣(原件)。
6.1999年高校擴招之前入學的師范類專業(yè)畢業(yè)生,其畢業(yè)成績單中雖然沒有“師范”字樣,但系統(tǒng)學習過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且教育實習成績合格(復印件加蓋學校教務部門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以上所有復印件均使用A4紙單面復印。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申請人應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常州市新北區(qū)社會事業(yè)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