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7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公告
2017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于3月11日舉行。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時間 |
3月11日(星期六) | ||
9:00-11:00 |
13:00-15:00 |
16:00-18:00 | |
幼 兒 園 |
101綜合素質(zhì) (幼兒園)(紙筆考)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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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學 |
201綜合素質(zhì) (小學)(紙筆考)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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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 |
301綜合素質(zhì) (紙筆考)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
303-317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紙筆考) |
高級中學 |
403-418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紙筆考) | ||
中職文化課 | |||
中職專業(yè)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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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實習指導 |
初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別為: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數(shù)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歷史與社會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科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報考初級中學類別的考生根據(jù)自己報考的學科參加考試。
高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別為: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數(shù)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通用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報考高級中學類別的考生根據(jù)自己報考的學科參加考試。
二、考點設置與考試地點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 |
?谑旋埨ツ下99號 |
海南師范大學桂林洋校區(qū) |
?谑泄鹆盅蟾咝^(qū) |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 |
三亞市育才路1號 |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五指山校區(qū) |
五指山市泰翡路1號 |
瓊臺師范學院 |
?谑泄鹆盅蟾咝^(qū) |
海南華僑中學(高中部) |
?谑泻P懵59號 |
?谑协偵街袑W(高中部) |
?谑协偵絽^(qū)新大洲大道396-2號 |
海口市第四中學(初中部) |
?谑邪埬下18號 |
海口市第九中學 |
?谑泻P懵26號 |
三亞市第一中學 |
三亞市鳳凰路184號 |
考生參加筆試的地點以準考證上的為準。3月6日開放打印準考證,考生登錄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http://www.ntce.cn)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三、考場規(guī)則
1.考生開考前30分鐘,經(jīng)“安檢”后持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2.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進場。
3.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
4.考生拿到答題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類別、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5.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jié)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6.如遇特殊原因,需經(jīng)監(jiān)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7.考生遇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的問題應立即舉手與監(jiān)考員聯(lián)系。凡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用簽字筆書寫,信息點用2B鉛筆填涂。
9.作答時,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信息點,填空題、論述題用鋼筆或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10.考生在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11.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提前交卷的考生應舉手向監(jiān)考員示意,待監(jiān)考員收卷后,經(jīng)允許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考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jié)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經(jīng)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12.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guī)則,如有違反后果自負。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nèi)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員等考試規(guī)定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違法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 如果發(fā)現(xiàn)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作弊,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qū)W校。違規(guī)考生應配合監(jiān)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和處理,簽署并接受《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gòu)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