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法發(fā)[2004]22號)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擴大司法民主、推進法治建設、實現(xiàn)公正司法,按照《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增選工作實施方案》(粵高法[2013]269號)的統(tǒng)一部署,經(jīng)我院研究決定,在本轄區(qū)內(nèi)選任人民陪審員。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簡介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審判制度,同時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現(xiàn)人民群眾在司法領域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體現(xiàn)了我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與人民法官共同審理案件,行使國家審判權(quán),實現(xiàn)司法民主,確保司法公正。
二、選任人數(shù)
根據(jù)我院的審判工作實際,共選任人民陪審員79名。
三、資格條件
1.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對于執(zhí)行該規(guī)定確有困難的地方及年齡較大、群眾威信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3.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四、人民陪審員的待遇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參照當?shù)夭盥觅M支付標準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參照當?shù)芈毠ど夏甓绕骄泿殴べY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開報名
(1)報名方式:個人申請、組織推薦
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屬本轄區(qū)的,可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請。
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屬本轄區(qū)的,該基層組織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書面形式向我院推薦。
(2)報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②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④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此外,填寫并提交《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見附件1)或者《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
(3)報名截止時間:2013年12月20日。
(4)報名地點和通信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荔灣區(qū)人民法院政工辦,郵政編碼:510170。
(5)聯(lián)系電話:81600757
2.資格審查
由我院會同荔灣區(qū)司法局進行。
3.任命
經(jīng)審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請荔灣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任期為五年。同時,向社會公告。
人民陪審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履行職責所必備的審判業(yè)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解釋。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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