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成績排名于8月21日在云巖區(qū)政府網和和云巖區(qū)教育網上公布。
五、報名方式及資格審查
(一)報名方式
報名工作由區(qū)招聘工作辦公室統(tǒng)一組織,報名采取現(xiàn)場報名、現(xiàn)場照相的方式進行。
每名報考人員僅限報考一個單位的一個崗位。
報名收費為每人100元。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意見》(黔黨發(fā){2009}6號)中有關對應屆高校特困畢業(yè)生免收報名費的規(guī)定,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到所在學校學生資助機構申請,由所在學;驅W生資助機構出具有關特困生的書面證明,經報名現(xiàn)場確認符合條件的免收報名費,免收報名費的人員名單向
社會公示三天,若有不符合免收條件者,經核實后須補交報名費。
如因個人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報名費一律不退。
(二)資格審查
資格初審由招聘單位負責。報考人員提交畢業(yè)證、招聘崗位所需其他資格證、戶口薄、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在職人員同時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報名(中、小
學教師需持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報名時尚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的須持教師資格證辦理機構出具的符合辦理相應學科、相應層次教師資格證條件的證明方可
報名。
報考人員根據所報崗位,按要求填寫報名登記表一份(報名登記表請事先從網上下載填寫使用A4紙打。┈F(xiàn)場錄入電腦(須按要求填寫清楚,信息填寫不真實、不完整或填寫
及核對信息錯誤的,責任自負)。
六、考試
招聘崗位計劃與報名人數(shù)達到1:3的比例方能開考,達不到此比例的,將減少或取消該招聘崗位的計劃數(shù)。如減少招聘崗位計劃數(shù)后,仍達不到比例的,取消該招聘崗位計劃。
報考人員參加綜合知識和能力測試和試教,如未參加其中任一個科目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取消下一科目考試資格。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考試《考場規(guī)則》的規(guī)定,違反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參加筆試時需在考前30分鐘入場,開始考試30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入考場。筆試開始后一小時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參加面試時,須按有關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提前10分
鐘到候考室報到,未按時報到的,取消考試資格。
(一)綜合知識和能力測試
綜合知識和能力測試為閉卷考試,考試不指定參考書。
考生必須同時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需攜帶2B鉛筆和黑色簽字筆,詳見《準考證》要求。
(二)試教
報考教師崗位的,根據參加綜合知識和能力測試考生的成績,按招聘崗位計劃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參加試教人選。
試教設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為60分,試教成績未達最低合格分數(shù)線者不能聘用。
(三)總成績計算
考生總成績按以下比例分類計算:
總成績按綜合知識和能力測試成績占40%、試教成績占60%計算。
綜合知識和能力測試成績、試教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數(shù)字。
(四)其他
如遇某崗位進入試教人員末位考生考試成績并列的,同時參加試教。
如招聘崗位計劃數(shù)與進入試教人數(shù)達不到1∶3比例的,是否進行試教,由區(qū)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因減少和取消招聘崗位計劃的,擬參加試教考生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的資格同時取消。
七、資格復審
試教前將對擬參加面試試教考生進行資格復審。試教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應有資格復審人數(shù)與招聘崗位計劃數(shù)不低于3:1(含3:1)不高于6:1的比例,確定資格
復審考生。
資格復審由區(qū)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復審工作人員根據《招聘簡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報考條件材料及填寫的《報名信息表》,對考生是否符合報考崗位所需資格條
件進行復審,復審結果由負責復審的人員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復審合格者,參加試教并發(fā)放面試試教通知書,復審不合格者,取消試教資格,并按并按該崗位考生成績從高分到
低分依次遞補。通過資格復審人數(shù)與招聘崗位計劃數(shù)達不到3:1的,是否減少招聘崗位計劃數(shù),由區(qū)招聘工作辦公室研究確定。無考生通過復審的,取消招聘崗位計劃。
八、體檢
各招聘崗位參加體檢的考生按擬聘用人數(shù)1∶1的比例,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若同一崗位末位考生總成績出現(xiàn)并列的,則以面試成績試教成績高者確定為體檢對象。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體檢資格的產生的崗位空缺不予遞補。
體檢必須在區(qū)招聘工作辦公室指定的綜合性醫(yī)院、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并出具體檢結論。其他體檢結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體檢標準參照《貴州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
(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
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zhí)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主檢醫(yī)生認為需要做進一步檢查方能出判斷的,由區(qū)招聘工作辦公室研究同意后可進
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