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公開招聘幼兒教師簡章
淮安市市級機關幼兒園是我局下屬的社會公益類差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為適應教育教學的需要,經(jīng)研究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市級機關幼兒園教師2名(在編),F(xiàn)根據(jù)《江蘇省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特制定本簡章。
一、招聘崗位及人數(shù)
在編幼兒教師,2名。
二、招聘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熱愛幼教工作。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7年7月28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前教育專業(yè)大專及以上學歷。
(四)具有滿3年幼兒教育工作經(jīng)歷、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證書、普通話二級甲等以上證書。
(五)自愿在招聘單位服務5年以上,并簽訂合同。
三、招聘程序和辦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報名、公開競爭、擇優(yōu)聘用”的原則,采取考試、面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一)報名
報名人員需持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普通話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自薦材料及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3張。于2012年7月28日~2012年7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到淮安市市級機關幼兒園園內(nèi)(淮海北路113號)報名。
咨詢電話:0517-83605933,0517—86281057
由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jù)招聘條件對報考人員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公開招聘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報名表》。由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電話通知應聘人員領取準考證,參加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統(tǒng)一組織的筆試。若符合招聘條件報名人數(shù)不足崗位5倍的,則按比例核減招聘人數(shù),直至取消該崗位招聘。
(二)筆試
筆試科目為一門,主要內(nèi)容為:專業(yè)基礎知識(教育學、心理學、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等),總分為100分。
筆試時間、地點:《見準考證》。
(三)面試
(1)面試人選確定:根據(jù)參加同崗位筆試人員成績,按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及崗位招聘人數(shù)5倍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選。
(2)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擬參加面試人員報考資格進行復審,對不符合報考條件人員取消面試資格,并從同崗位考生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依次替補。
(3)教師職位面試內(nèi)容有:A.活動設計及說課,B.技能展示(與專業(yè)內(nèi)容相關)。
(4)面試成績總分為100分,80分為合格,成績當場通知考生。
(5)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四)體檢和考察
在面試成績合格的考生中,以筆試和面試成績分別占40%和60%的比例合成總成績,按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以及崗位招聘人數(shù)1∶1的比例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范圍的人員(總成績相同的,取面試成績高者參加體檢),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統(tǒng)一組織體檢和考察;因體檢或考察不合格出現(xiàn)空額的,在面試合格的考生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一次性遞補。體檢標準按幼兒園教師的要求執(zhí)行,考察參照《江蘇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和《2012年江蘇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進行。
體檢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體檢費用由應聘人員自理。
(五)公示
體檢、考察均合格的人員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并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不影響聘用的,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被聘用人員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與招聘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如應聘人員與原單位發(fā)生人事(勞動)爭議等事項,均由應聘人員本人負責解決。因應聘人員個人原因逾期未辦理聘用手續(xù)的,取消聘用資格。
四、聘用與相關待遇
被聘用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定職定級,待遇按照我市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個人自謀職業(yè)。
五、紀律與監(jiān)督
招聘工作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嚴肅紀律,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調(diào)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紀律處分;應聘人員經(jīng)查實有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已經(jīng)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資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責任自負。為方便群眾監(jiān)督,杜絕不正之風,設立監(jiān)督電話:
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0517-83605122
淮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0517-83671213
本簡章由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淮安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