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陽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公告
為加強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遼寧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遼寧省公務員局決定組織2015年全省省、市、縣、鄉(xiāng)四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工作人員)工作。全市計劃招錄360人(不含公安、森林公安、監(jiān)獄戒毒系統(tǒng)),其中招錄公務員284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76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考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3月20日(含)至1997年3月20日(含)期間出生);
應屆畢業(yè)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我省各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4年3月20日(含)至1997年3月20日(含)期間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8)報考公安、監(jiān)獄戒毒和森林公安系統(tǒng)的,需具備規(guī)定的人民警察年齡、身體及政審條件(詳見相關公告)。
招考職位資格條件中標明招錄納入我省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遼西北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四個計劃”)高校畢業(yè)生的職位,屬專門招考上述“四個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職位,“四個計劃”之外的人員不能報考。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在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納入2013年以前(含2013年)我省“四個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31日。招考職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層工作經歷”中所要求的“兩年以上”均為“兩年(含)及以上”。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報考,須征得報考者所在機關(單位)同意。其余人員自行解決與原工作單位人事勞動關系問題,出現糾紛由考生自負。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的,報考者應為2015年7月31日前當年畢業(yè)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國家統(tǒng)一招生的2013、2014屆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離校時和在擇業(yè)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yè)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yè)生就業(yè)主管部門(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的畢業(yè)生,能按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派遣的,可按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對待。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在讀的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yè)生(含在讀非應屆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茖W歷報考;在讀的普通高校非應屆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茖W歷報考),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報考者在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內公務員,但在報名后,錄用前成為試用期內公務員的,取消其考試或錄用資格。
根據2008年以來歷年遼寧省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實施方案規(guī)定,“凡經考試錄用到縣(市、區(qū))以下機關的公務員,需在新錄用機關公務員崗位工作達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級機關流動,確保縣以下機關公務員隊伍的穩(wěn)定!钡囊(guī)定,2012—2014年錄用為我省縣(市、區(qū))以下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2015年全省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
報考法官、檢察官職位人員,除職位信息表要求條件外,還應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全市縣以下機關,面向本縣(市)生源的招考職位,僅限本縣(市)生源并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當年畢業(yè)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報考。
全市縣以下機關,面向本縣(市)戶籍的招考職位,僅限2015年3月20日前本縣(市)戶籍,并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考生報考。
面向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參軍退伍人員的招考職位,僅限遼寧戶籍普通高校在校生及畢業(yè)生參軍退伍(需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并符合其他資格條件人員報考。
二、報考程序
(一)職位查詢
2015年全市各招錄機關(單位)的具體招考人數、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等可通過以下網站查詢:
遼寧省人民政府網(www.ln.gov.cn)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www.ln.hrss.gov.cn)
遼寧人事考試網(www.lnrsks.com)
朝陽人事人才網(www.lncyrc.com.cn)
對《職位信息》中的專業(yè)、學歷、資格條件以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報考黨群系統(tǒng)人員請與市委組織部聯系,報考政府系統(tǒng)人員請與市公務員局聯系。
為方便考生報考,公務員主管部門就報考政策、報名網絡技術和考場考務安排等事宜編制了《報考指南》,報考人員可通過遼寧人事考試網(www.lnrsks.com)查閱。
(二)報名
本次考試報名全部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不設現場報名。報名網址是遼寧人事考試網(www.lnrsks.com)。網上報名按以下程序進行:
1、提交報考申請和上傳本人電子照片。報考人員可在2015年3月20日9時至3月26日24時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站,填寫報名信息,并上傳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證件電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詢審查結果。報名期間,有關單位將在遼寧人事考試網對報考人員提交的照片等信息進行初審,并在報考人員報名次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考人員可于2015年3月20日至26日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查詢審查結果。通過審查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審查的,可改報其他職位?忌鷮Τ鯇徯枳稍兊,可按照公布的咨詢電話,向相關部門(單位)咨詢。
3、繳費確認。報考人員通過審查,須于2015年3月20日9時至3月28日12時重新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上報名系統(tǒng)繳納考試費用,支付考試費用后即為報名程序結束。
擬享受減免考務費用的人員,實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的方式。符合減免考務費條件人員需通過網上報名并在照片審核通過后,到人事考試部門現場辦理減免考務費手續(xù)。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家庭人員,憑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復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人員,憑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按屬地原則,于3月24日至25日到所在地市級人事考試部門進行審核確認,辦理減免考務費手續(xù)。市人事考試辦公室地址:勞動大廈12樓1203室。聯系電話:0421-2638030。
未按期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
(三)網上打印準考證
已繳費的報考人員,于2015年4月17日8時至4月25日8時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自行打印準考證、報名登記表(A4紙,一式兩份),并妥善保管。
(四)注意事項
1、報名技術咨詢電話:024-23447330
2、每名考生只能報考一個招考職位。
3、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4、報名實行誠信承諾制,考生報名時,要如實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凡弄虛作假的、或與招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不符的,在面試前的資格審查和錄用審批時一經查實,一律取消面試資格或錄用資格。
5、本次考試在全省各地級市政府所在地設置考場,不再單獨設置省直考區(qū)。報考人員可按就地就近原則自主選擇參加考試的考區(qū)。
6、對招考職位未達到開考比例(省級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為1:3;市以下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為1:2;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監(jiān)獄戒毒系統(tǒng)招錄計劃1人的為1:2,招考計劃2人以上的為1:1.5),調整或取消該職位招考計劃(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司法類專業(yè)畢業(yè)生的招考職位不受開考比例限制),調整或取消的職位將在遼寧人事考試網(www.lnrsks.com)上公布,報考已取消職位的考生,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考其他符合招考條件未被取消的職位。未按規(guī)定時間改報的,視為放棄報考。
7、為便于考生及時掌握報名情況,3月21日至26日,每天上、下午分別將繳費人數與招錄計劃比例低于50:1的招考職位報名繳費人數在遼寧人事考試網上公布(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類專業(yè)職位不受開考比例限制,因此上述職位報名繳費人數不予公布),望考生及時報名并繳費,防止后期報名人數過多造成網絡擁堵,給報名和繳費帶來困難。凡惡意注冊報名的,一經查實,給予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并納入違紀違規(guī)考生信息庫。
8、考生自報名至考試(筆試、資格審查、面試、體檢、考察)期間,應確保報名時所填報的通訊工具暢通,以便招考單位、考試機構聯絡,因所留通訊方式不暢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