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教育局關于2011年面向社會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根據《河南省教育廳關于2011年面向社會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1〕458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xiàn)將我市2011年面向社會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請教師資格人員范圍
凡戶籍或工作單位在濟源市的中國公民,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均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二、申請教師資格條件
(一)申請教師資格種類及學歷要求
申請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業(yè)不能作為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飘厴I(yè)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二)申請教師資格其它必備條件
1、非師范類專業(yè)畢業(yè)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參加全省統(tǒng)一的教育理論考試且取得合格證書(2010年理論考試合格證有效);
2、由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開具的本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3、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體格檢查的合格證明(體檢表);
4、普通話等級證書;
三、教師資格的申請、認定程序
(一)所有申請教師資格人員請于7月11日—7月15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證書(師范類申請人員需提供與學歷相應的學籍表,學歷證書中注明為“XX教育”專業(yè)除外)、普通話證書等材料,到市教育局人事科辦理相關報名手續(xù),同時了解申請教師資格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時間安排等信息。
需要參加教育理論考試的人員(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生)同時辦理考試報名手續(xù),提交身份證復印件(A4紙)及一寸彩色照片2張(必須與申請表和網報上傳照片系同一底版),并交納教育理論考試費40元。
教育理論全省統(tǒng)一考試時間:2011年10月15日上午8:30至11:00。
領取理論考試準考證時間:2011年10月13日。
自愿參加教師資格教育理論考前培訓的申請人員請與市教師進修學校咨詢相關培訓事宜。(咨詢電話:0391—6965712 手機:15138831658 陳老師。)
(二)理論考試合格人員和免理論考試人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醫(yī)院體檢(在體檢處領取體檢表)。
(三)體檢合格后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到報名點繳納教育教學技能測試費用,并領取教育教學技能測試通知單。
(四)教育教學技能測試合格人員、直接認定人員按時間要求登陸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du.cn)進行“網上申報”,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并打印教師資格申請表,其中上傳的照片必須與最初報名、申請表系同一底版,否則不予受理材料。
(五)已提交網上申報人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報名點提交教師資格認定材料。
四、提交申請材料階段
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
(2)《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原件一式兩份;(“河南省教師資格網”自行下載并按規(guī)定規(guī)格打印)
(3)《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表》原件一式兩份;
(4)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5)身份證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6)學歷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7)師范教育類(學歷證書為“XX教育” 專業(yè)除外)需交與學歷相應的學籍表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8)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1張(必須與申請表和網報上傳照片系同一底版);
(9)參加教育理論考試人員(非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生)還需提供教育理論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五、教師資格認定
全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應于11月底前完成,認定結果會及時在濟源教育網公布。
六、教師資格證發(fā)放
經認定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到人事政工科領取證書,逾期未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由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項工作環(huán)環(huán)相扣,質量要求高,時限性強,申請人員要在規(guī)定時間及時關注“濟源教育網” (http://www.jyedu.org)公告或向人事政工科咨詢,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逾期造成不良后果,責任自負。
咨詢電話:0391—6614810
附件一:濟源市2011年面向社會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二:各類教師資格教育理論考試內容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