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試總成績按滿分100分計算,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的50%。
(一)筆試
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
1.筆試科目
9月21日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所有考生都要參加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
9月22日教育入學考試內容為:報考?圃圏c班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升本和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考生需參加專業(yè)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yè)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考試范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附后。
各科具體筆試時間和地點詳見本人準考證。
2.筆試成績及其計算方法
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于2013年10月25日在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上公布。由于閱卷工作采用了分數(shù)處理自動化系統(tǒng),沒有人工登分、核分過程,除缺考、違紀、零分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請。因特殊情況,需申請查分的,應于2013年10月25日至27日登陸四川人事考試網提交申請,查分結果于2013年10月30日公布。
筆試總成績和職位排名暫定于2013年11月4日前由用人單位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四川人事考試網(www.scpta.gov.cn)進行查詢。
筆試成績滿分為100分。筆試成績計算公式為:
少數(shù)民族考生報考單位駐地在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和少數(shù)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后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折合前加10分。
本次拿出招考計劃的10%專門用于招錄“五項目”人員,列入專門計劃的“五項目”人員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考生,須于9月24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聯(lián)系電話送有關單位審核:符合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加分的考生,報考法檢系統(tǒng)的,分別交報考職位所在市(州)法院、檢察院審查,省法院、檢察院匯總核定;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tǒng)司法助理員職位的,交報考職位所在市(州)人社局審核;報考司法行政系統(tǒng)監(jiān)獄職位的,交省司法廳審核。符合教育入學考試筆試加分的考生,將相關證明材料交各報考職位所在市(州)招辦審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不予加分。
(二)面試
根據考生的筆試總成績,按照招考職位錄用名額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的人員名單(筆試有缺考科目者不得進入資格復審)。最后一名筆試成績相同的,可一并進入面試資格復審名單。資格復審合格者,參加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
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的考生,應攜帶《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班報考信息表》一份(貼上照片)、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退伍證、戶籍證明(明確了招收范圍的職位)和招錄單位要求的其它證書、手續(xù),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復審。其中,幾種特殊報考對象,還須具備以下手續(xù):
1.新就業(yè)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試用期(見習期)未滿參加本次招考的,須出具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報考的手續(xù)。
2.委培生、定向生須由原委培、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3.國家有其他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特殊規(guī)定。
資格復審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xiàn)的缺額,應在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復審合格人數(shù)達不到該職位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該職位符合條件的筆試人員全部進入資格復審。
面試資格復審和面試,公安系統(tǒng)、司法行政系統(tǒng)司法助理員由市(州)人社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tǒng)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tǒng)監(jiān)獄由省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面試時間擬安排在2013年11月下旬。經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憑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和有關證明材料參加面試,并繳納面試考務費80元(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guī)定)。面試具體事項由招錄單位另行通知。
(三)民族語言測試和體能測評
報考“雙語”試點班的,面試資格復審前由省法院組織測試相應民族語言能力,測試不合格的,不能進入面試。
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tǒng)監(jiān)獄職位的所有面試人員和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的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均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計算分值,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體能測評按人社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關于錄用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體能測評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公考錄函〔2011〕28號)和國家公務員局《關于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次數(shù)的函》(國公局函〔2012〕1號)執(zhí)行。公安系統(tǒng)由市(州)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tǒng)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tǒng)監(jiān)獄由省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體能測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huán)節(jié)。
體能測評應在具備條件的學校等地點全封閉進行。體能測評的具體時間、地點,由組織實施單位通知考生。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分組及年齡按本人體能測評的當日日期計算。
(四)考試總成績
考試總成績=筆試總成績×50%+面試成績×50%。成績不進行四舍五入處理。各職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總成績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教育入學考試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
實際參加面試人數(shù)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擬體檢人員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次招錄同類達到比例職位的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最低考試總成績。
六、體檢、考察和公示
(一)體檢
體檢在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進行,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5號)執(zhí)行。人民警察職位(含司法警察),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執(zhí)行。公告發(fā)布后至本次招錄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guī)定的,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安系統(tǒng)、司法行政系統(tǒng)司法助理員的體檢由各市(州)人社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tǒng)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tǒng)監(jiān)獄由省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復檢。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xiàn)缺額,招錄機關應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按照高校招生有關規(guī)定,試點生入學后,由培養(yǎng)院校進行身體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缺額不再遞補。
(二)考察
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人員的德才表現(xiàn)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執(zhí)行。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參加邪教組織以及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與否的結論。
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xiàn)缺額,應在公示前從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經體檢合格后進入考察。
(三)面試復試和公示
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委組織部按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可參加面試復試人員不足招錄計劃兩倍的職位,符合條件人員可全部進入復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面試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委組織部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報考其他職位的,法檢系統(tǒng)由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司法行政系統(tǒng)監(jiān)獄由省司法廳負責,公安系統(tǒng)、司法行政系統(tǒng)司法助理員由各市(州)人社局負責確定擬錄取人員,并面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取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yè)、考試總成績、擬錄取職位和監(jiān)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限為7天,期間接受社會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公示期間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機關進行調查,對查有實據影響錄取的,不予錄取。
七、錄取、學生管理與畢業(yè)錄用
擬錄取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yǎng)院校、相關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接受培養(yǎng)。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按學生管理規(guī)定管理。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guī)定發(fā)放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yè)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畢業(yè)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分別報省或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未畢業(yè)或者畢業(yè)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yè)。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yè)的學生或者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yè)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試點班學生畢業(yè)錄用到定向單位工作,應有一定的服務年限,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含第二學位)的滿7年,?茖哟蔚臐M9年,方可交流。
八、紀律與監(jiān)督
本次考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門《關于印發(fā)〈2013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設立考錄監(jiān)督小組,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jiān)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電話: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電話:028-86581078
四川省公安廳監(jiān)督電話:028-86301537
四川省司法廳監(jiān)督電話: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政策咨詢電話: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政策咨詢電話: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廳政策咨詢電話: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廳政策咨詢電話:028-86748790
網絡技術咨詢電話: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附件:1.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班招錄職位表.rar
2.考試大綱
2013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教育入學考試民法學考試大綱.rar
2013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教育入學考試專業(yè)綜合II考試大綱.rar
2013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教育入學考試專業(yè)綜合I考試大綱.rar
2013年8月23日
筆試真題: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筆試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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